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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1〕10号

2021-06-23 00: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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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钰龙码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47990006R 

  地址(住址):钦州市钦州港勒沟内河钰龙码头 

  法定代表人:高仁捷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公司存在码头堆场堆放的水淬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 

  (二)调查笔录1份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0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1〕12号)和2021年5月24日收到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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