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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发生,请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工作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准确、完整、规范地填报2022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填报内容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形式审核明显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5日内修改提交。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的要求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分级分类编制2023年度管理计划(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详见附件),管理计划中须清晰描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和贮存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发现明显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5日内修改提交。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可结合实际增加内容),准确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量,按时在系统申报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重点监管企业要建立电子台账,并将2022年电子台账及盖章件(扫描件)报至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局及市局固废与应急科。
三、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情况年报,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装订成册),内容须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除外)、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含对相关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校正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准确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2022年经营情况记录簿报纸质版(一式两份)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各涉危险废物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环节的环境安全管控,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前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同时向应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及时安全处置所暂存的危险废物,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各项责任制度。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证经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入厂特性分析,严格按要求落实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有危险废物贮存的,贮存设施排放口必须按要求开展监测)及信息公开,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要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并跟踪分析所接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特殊因子,做好趋势分析,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完善贮存设施防渗、防泄漏、防雨功能。防渗应当满足黏土厚度应不小于1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10-7cm/s的要求,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满足GB/T 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防渗材料的应当检测防渗功能满足要求;贮存液态或半固体应当设置泄漏液导流沟及收集装置;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酸雾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及净化装置;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等预警系统。
(四)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点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超期贮存具有易燃性或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逾期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依法落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联单。
(五)为确保辖区内企业能顺利完成系统申报及运行电子联单,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的各项审核或备案(全年需要人员负责)。请各县(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送系统负责人名单,中途人员变化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重新报送负责人名单。联系人:田小艳,联系电话:3233786,电子邮箱:qzgfyjk@163.com。
附件:1.钦州市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2.钦州市简化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3.钦州市登记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pdf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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