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5 00:00
来源: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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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大垌镇大片村委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歌标村委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300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用地,属经营和公益性用地。
三、拟征地的征地搬迁文件依据:2017年7月28日经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钦北区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纪要》(钦北阅〔2017〕17号,2017年9月1日经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关于同意建设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的批复》(北民报〔2017〕55号)。
四、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通知(钦北办发【2012】35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钦北函【2014】21号)等规定以及调查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调查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定征地上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农作物、青苗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挖塘、种植树木、苗莆、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7年9月15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