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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成文日期:2017年09月15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征地预公告(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
发文字号:钦北征收中心预字〔2017〕13号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5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征地预公告(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

2017-09-15 00:00     来源: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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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大垌镇大片村委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歌标村委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300亩(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用地,属经营和公益性用地。

三、拟征地的征地搬迁文件依据:2017年7月28日经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钦北区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纪要钦北阅〔2017〕17号,2017年9月1日经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关于同意建设钦北区华祖园生命文化纪念园项目的批复》北民报〔2017〕55号)。

    四、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有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通知(钦北办发【2012】35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钦北函【2014】21号)等规定以及调查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调查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定征地上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农作物、青苗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挖塘、种植树木、苗莆、花卉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7年9月15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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