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临用〔2023〕2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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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金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办理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书》《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钦州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大直镇土地29.2821公顷作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项目二期临时用地,作施工便道、吊装平台、表土存放场使用。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须按协议约定,将租(征)地费用补偿给土地权利人。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临时用地。
六、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3年12月22日-2024年8月22日,使用期满后,本临时用地的批复自动失效。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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