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150MW)光伏发电项目新城堆料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临用〔2023〕2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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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京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办理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150MW)光伏发电项目新城堆料场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书》《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150MW)光伏发电项目新城堆料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定稿)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京能钦州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 15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同意你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新城村0.9070公顷土地作京能钦州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150MW)光伏发电项目临时用地作表土堆放场、材料堆放场、运输便道使用。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长城百万千瓦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一期150MW)光伏发电项目新城堆料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定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镇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须按协议约定,将租(征)地费用补偿给土地权利人。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临时用地。
六、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3年12月22日-2025年5月22日,使用期满后,本临时用地的批复自动失效。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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