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6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枢纽工程№SN12标段 第九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临用〔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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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枢纽工程№SN12标段经理部:
报来《关于办理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枢纽工程№SN12标段第九批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书》《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枢纽工程№SN12标段第九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单位建设运河枢纽工程施工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城北社区2个地块,面积共0.8194公顷临地用地,其中地块1:0.2264公顷作施工便道使用,地块2:0.5930公顷作表土堆放场、材料堆放场使用。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枢纽工程№SN12标段第九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单位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须按协议约定,将租(征)地费用补偿给土地权利人。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临时用地。
六、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4年1月16日-2026年12月31日,使用期满后,本临时用地的批复自动失效。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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