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5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钦北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函﹝2023﹞22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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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长田街道办:
为进一步加强钦北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核实范围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完成建设后,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二、规划核实环节
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提供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报告。
(一)放线核实(灰线验线)。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核查,核验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审批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基础竣工核实。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核查,核验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三)工程竣工核实。将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测量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核查,核验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满足竣工核实的条件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备齐提交的材料要件,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
(一)竣工核实应满足的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公建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建设时序同步实施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
5.若项目单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完成,且经公示无异议的。
6.其他相关规定。
(二)竣工核实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附图;
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并同时提供电子光盘;
5.如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需提供违法建设已处罚并履行完毕的资料。涉及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6.其他要求的材料。
(三)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绘工作要求
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绘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测绘技术规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执行。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内容
1.公建项目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重点核查用地界线、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商业比例及配建附属工程。
(2)总平面布局。重点核查用地界线、建筑间距、道路、停车场(位)、出入口位置、建筑红线及退让距离等。
(3)建筑单体。重点核查各单体建筑物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层高、建筑物高度、建筑风格及外立面色彩等。
(4)配套工程。重点核查绿地面积、停车场位置和规模以及消防、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物业、社区及医疗用房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5)其他要求。重点核查用地红线内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按要求拆除。
2.私建项目。
重点核查用地界线、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及立面色彩等。
(二)管线工程项目规划核实内容
1.管线材质、管径、长度、平面位置、埋深等;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道路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1.道路平面位置、长度、宽度、横断面形式、路面标高、桥梁承台平面位置和梁底标高及涵洞顶部标高等有关内容;
2.道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技术要求。
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方式
(一)内业核查。主要对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明确的各类指标,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复核。
(二)分期核验。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规划核实,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不再单独或再分批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项目整体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并进行整体核验。
(三)现场核验。建设项目现场验收时,到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进行整体核验时,要重点审核规划总平面图要求的各项指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落实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事项落实情况、核验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绿地面积、绿地率等技术指标;测绘单位资质等方面具体内容。
(四)核实结果。综合内业核查和现场核验,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并按办理时限和程序反馈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经批准的经济技术指标,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的可以予以规划核实。
六、其他要求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所有在建项目实施规划合法性监督检查,重点对在建项目规划手续是否齐全、沙盘内容是否符合规划、建设内容是否按照规划审定方案进行、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同步建设等问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批先建或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置,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
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材料清单(私建)
2.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材料清单(公建)
3.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私建)
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申请表(公建)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材料清单(私建)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各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出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附图(附图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标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骑缝章,原件供核对)
3、《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
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单;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图(建筑物平面位置、高度、基底面积和分层建筑面积核实情况、相片)、含(电子光盘);
6、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正、背、侧立面现场照片。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材料清单(公建)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附图(原件各1份,及原审批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CAD电子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2021年3月8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盖章,2021年3月8日后由自然资源局审批盖章)。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单和建筑竣工成果报告(要求:各立面照片、角点坐标、建筑尺寸、底层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0.000、室内外高差、底层及各层高度、建筑高度等)、雨污管网成果报告,另附光盘各1张。
5、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正、背、侧立面现场照片。
7、《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原件)。
附件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表(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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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个人)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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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个人)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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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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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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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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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经办人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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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名称 |
设计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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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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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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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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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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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等其他情况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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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设管理部门对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与规划给定相符及竣工建筑是否与报批图纸和审定意见相符的验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申请表
申报编号: 项目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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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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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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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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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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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概况 |
项目名称 |
所属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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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用地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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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项目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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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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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建筑用途 |
房屋结构 |
层 数 |
高 度(M) |
长 度(M) |
宽 度(M) |
建筑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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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面积 (M2) |
商业面积 (M2) |
车库面积 (M2) |
公建设施配建面积(M2) |
其他面积 (M2) |
非人防区机动车停车位个数 |
人防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个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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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装饰、用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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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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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须知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含电子文件、图纸)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提供的该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审查意见或核准事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值,图件标注的数据必须与比例尺和实际相符合,各类控制指标的合计数据必须与各部分数据之和相一致,电子文件必须与图纸相一致。 |
我单位已阅知报审须知,并承诺对报审资料(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我单位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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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收件日期 |
项目类别 |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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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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