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2年5月20日报来的《关于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2〕1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肩负起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28日11时30分许,在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任组长,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长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工程属于坐落地块所有权人为满足临时通行要求而自行实施的临时设施,无有关部门规划审批手续。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工程建设方: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钦州市运自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工程承包方:吴**(包工头)
3.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名称: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99706XXXX(1-1);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贰仟万香港元整;成立日期:2007年4月24日;营业期限:2007年4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住所: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混凝土来料加工;设备租赁。
4.混凝土泵送公司名称: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P7XXXX;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6月15日;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XX号XX室-XX(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二手设备买卖,配件经营,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进出口贸易,电子产品、电器的批发及零售,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建筑工程,道路建设,土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基础建设,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建材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签订情况
1.钦州市运自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2.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了钦北区商品混凝土泵送服务合同。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男,39岁,住址:钦南区康熙岭镇横山村委会山头队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31130XXXX,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7日晚,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临时辅道工程承揽人吴**第二天要浇筑施工便道,联系了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购买50立方混凝土,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安排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到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临时辅道工地负责混凝土泵送服务。1月28日上午9时,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泵车司机陈**、操作员廖**驾驶粤QXXXX3混凝土泵车到达施工现场,在未对施工场地测算评估承载力的情况下,随意选取场地放置支腿后便开始施工,上午10时,混凝土泵车一侧支腿撑脚突然下沉,导致混凝土输送臂管打到正在泵车作业臂架下方施工工人黄**,造成黄**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黄**受伤后,旁边的工人立即把黄**抬出来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用小车将黄**送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月28日12时,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并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田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及长田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钦北区长田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方代表及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双方于2022年1月28日晚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书,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其中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壹佰壹拾伍万元(¥1150000.00),吴**赔偿叁拾伍万元(¥350000.00),赔偿款项于2022年1月29日全部打转入死者家属指定的银行账号,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混凝土泵车停放前未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选取平整坚实的地方,未依据混凝土输送高度和排量、工作荷载和振动荷载计算地基承载力。
2.混凝土泵车有两个支腿撑脚垫木刚性不符合要求,无法承受工作荷载和振动荷载,加上该部位地基承载力不足,导致撑脚破坏垫木后下沉到土壤中。
3.泵车操作人员失职,混凝土泵车支腿撑脚垫块有明显下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指导责任,安全生产跟踪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钦州市一中子材学校辅道工地“1·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虽然与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泵送服务合同和安全环保健康协议,但没有监督指导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三)廖**,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泵车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架设泵车和操作臂架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混凝土泵车架设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吴**,施工队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吴**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叁拾伍万元(¥350000.00),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书,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善后事宜得到妥善解决,没有引发不良后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珠海市冠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大对泵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熟练掌握泵车安全操作知识及其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对泵车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要全面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只注重签订安全协议而忽视督促安全责任落实的情况。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肩负起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