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2年2月21日报来的《关于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2〕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各镇(街道)、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养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0日9时5分,在国道G210线3548KM+650M路段处,发生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桂NXXXX2)与一辆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PXXXX0,牵引:桂PXXX2)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钦北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任组长,区应急局、市交警三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红岩”牌,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码:18A00222932,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4JD01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机动车所有人: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承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80310450788202100XXXX,商业保险单号:80310450788202100XXXX。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装置在本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转向,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无法通电检测。
2.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基本情况:香**,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10717XXXX,户口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新胎屯12号。驾驶证准驾车型:A2E,根据技术检测检验,事故发生时排除香**酒驾、毒驾可能。
3.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钦州市五马路XX号丽景天下X栋2单元XX房,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马**,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736XXX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桂PX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桂PXXXX0号半挂牵引车:品牌:乘龙牌,车身颜色:蓝色,发动机号码:7621A013204,车辆识别代号:LNXDBLOHXML10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机动车所有人:广西慧想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142305390121486XXXX,商业保险单号:1142305390122966XXXX。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桂PX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XXX2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转向装置在本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转向,制动性能有效,灯光性能无法通电检测。
2.桂PX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基本情况:桂**,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70815XXXX,户口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东门镇自尧村咘帽屯XX号。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D,根据技术检测检验,事故发生时排除桂**酒驾、毒驾可能。
3.广西慧想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大道北港安置住宅区农民工创业园二期48号商铺,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4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9RXXXX,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防城港市,北往钦州市大直镇,道路中央施划黄色虚线分隔对向两车道,路面性质为沥青,微弯,视况一般。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10日9时5分,香**驾驶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210线自南往北行驶,桂**驾驶桂PX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XXX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搭载吴**对向行驶,两车行至国道210线3548KM+650M处会车时,香**驾驶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驶至西侧路面,致使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香**、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认定如下:香**驾驶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对营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6·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对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桂NXXXX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对营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对香**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香**(桂NXXXX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桂NX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市交警三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桂**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桂**(桂PXXXX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正常行驶,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广西骏发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车辆的各类隐患,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确保安全。
(二)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摩托车载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货运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货运车辆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各镇(街道)、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养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