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25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北政函〔2022〕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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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2年2月22日报来的《关于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各镇(街道)、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养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2日6时58分,在国道G210线3524KM+600M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桂PXXXX3)与一辆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PXXXX8,牵引:桂NXXX6挂)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钦北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任组长,区应急局、市交警三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乘龙”牌,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码:MX1L3K00134,车辆识别代号: LGGX5DF58KL61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机动车所有人:防城港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80301450623202100XXXX,商业保险单号:80310450623202100XXXX。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装置在本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转向,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无法通电检测。
2.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基本情况:黄*王,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30626XXXX,户口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玉学村玉学屯X号。驾驶证准驾车型:B2,根据技术检测检验,事故发生时排除黄*王酒驾、毒驾可能。
3.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大道68号,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7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法定代表人:李**,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DCXXXX,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桂PXXXX8号半挂牵引车:品牌:乘龙牌,车身颜色:黄色,发动机号码:K41L6K30164,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8KL64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机动车所有人:防城港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506000001XXXX,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04506000001XXXX。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XXX6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转向装置在本事故中受损,无法正常转向,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无法通电检测。
2.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基本情况:黄*民,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61101XXXX,户口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镇那午村那莫屯XX号。驾驶证准驾车型:A2,根据技术检测检验,事故发生时排除黄*民酒驾、毒驾可能。
(三)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西往南宁市,路面性质为沥青,微弯,视况一般。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2日6时58分,黄*王驾驶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210线自东往西行驶,黄*民驾驶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对向行驶,两车行至国道210线3524KM+600M处会车时,黄*王驾驶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驶至南侧车道,黄*民驾驶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王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认定如下:黄*王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不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车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对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PXXXX3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车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对黄*王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黄*王(桂PXXXX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制动不及格的机动车不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对黄*民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黄*民(桂PXX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正常行驶,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防城港市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驾驶车辆的各类隐患,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确保安全。
(二)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摩托车载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货运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货运车辆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各镇(街道)、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养护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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