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公司“5·6”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1年9月29日报来的《关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1〕3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全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6日16时许,在广西埃索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现场,安装工人在转运钢结构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黎培进任组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垌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项目总包方: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民族大道,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5日,注册资本:叁亿陆仟陆佰捌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唐**,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63053XXXX(8-2)],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电子计算机、电子元件、电子仪表的购销;企业管理;软件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唐**,证书编号:D14501122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5日。公司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09]000078号,主要负责人:唐**,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9日。
2.项目分包方: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X坐X层XX号房,负责人:陈**,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1日,经营范围:凭总公司资质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欧阳**,证书编号:D242092064,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4月7日。
3.监理单位: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南宁市鲤湾路X号盛源大厦第X层,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5月31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矿山工程监理,工程预结算,技术咨询(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情况
诚鑫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中标广西埃索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纯硫酸锰项目,2019年10月24日诚鑫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2019年10月底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吴**,男,44岁,住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关渠村40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0119770702XXXX,吴**于2020年2月28日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在公司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6日16时许,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安排工人吴**在成品车间南侧辅助准备起吊钢梁,现场安全员邓**负责现场监管,辅助起吊工作完成后,吴**继续留在吊车吊起的构件旁边,汽车起重机司机张**(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在吊车起吊构件时,碰到现场另外堆放的钢结构件,致使钢结构件滑移倾倒,从身后砸到吴**,导致他的手臂和小腿腿部受伤,当时受伤之后吴**意识清醒,可以和旁人交流,现场施工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向诚鑫公司项目负责人覃**报告,覃**马上赶到现场处置,钦北区人民医院救护车16点10分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对受伤部位临时处理后,送到钦北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吴**为全身多发性骨折,主要伤势是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应吴**家属要求,当天晚上送至南宁市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园区继续治疗。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诚鑫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吴**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81676元由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垫付,同时积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吴**此次受伤在2020年11月4日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人保财险赔付的100000元和中银保险赔付的124518元都已经打入吴**本人的账户,由诚鑫集团公司赔付的350000元也已经打入吴**本人的账户,总赔付金额574518元,社会保险的理赔工作正在办理之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汽车起重机司机张**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在起吊钢结构构件时操作不当,导致钢结构构件滑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查,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公司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不能有效制止,间接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5·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没有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记录,对公司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人员及诚鑫公司总包项目负责人覃**多次电话联系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赖志齐均无人接听,并到公司注册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X座XX号房调查,通过电话向公司负责人陈**了解,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已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冻结金额726万元,2020年6月中旬已遣散所有工作人员,鉴于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封,处于破产清算状态,建议将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对张**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汽车起重机司机张**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二)湖北银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行为。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全面有效的现场安全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