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1年4月19日报来的《关于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1〕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全区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非煤矿山行业隐患排查整改、宣教、监管等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附件: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件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14”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4日17时23分许,在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石场内(大寺镇那葛村),发生一起运石货车侧翻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黎培进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寺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吉发石场内,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叁仟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宋**,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ABXXXX),经营范围:砂、石、机砖、水泥、钢材、瓷砖、涂料的销售;花岗岩露天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7002016037130141431,开采矿种:花岗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47.5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1561平方公里,有效期:201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
3、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桂N)FM安许证字[2020]Y0011号,主要负责人:宋**,许可范围:露天开采,有效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
4、事故车辆情况:车牌号:湘DXXXX1,所有人:李**,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事故车辆为陆**自带进入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石场运输石料。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陆**,男,46岁,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那胜村XX队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0408XXXX,事发时在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石场从事石料运输工作。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4日16时,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石场石料运输司机陆**驾驶车牌为湘DXXXX1重型自卸货车,从石场矿区装运毛石,17时23分左右,陆**驾驶湘DXXXX1重型自卸货车沿矿区道路向下行驶,车辆起步行驶一定距离后,急速行驶至矿区内第四级道路时,撞上道路内侧山体造成车辆侧翻,司机陆**被车辆碾压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泰石场主要负责人在事发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区应急局和大寺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大寺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对陆**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后,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并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应急局、大寺镇党政领导及大寺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大寺镇人民政府认真组织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死者家属进行协商,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先行赔付了20万元给死者家属,后续赔偿双方正在协商中,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事故现场取证调查,结合事故现场实时监控视频,事故调查组认定陆**驾驶车辆湘DXXXX1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机械故障,致使车辆刹车失灵,驾驶员陆**遇到刹车突然失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内侧山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查,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建立石场作业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对进场的作业车辆驾驶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教育,间接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1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石场内作业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对进场的作业车辆驾驶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陆**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湘DXXXX1车辆驾驶员陆**对存在的潜在危险预见不足,没有对车辆进行细致的修理维护,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遇到刹车突然失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内侧山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区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非煤矿山行业隐患排查整改、宣教、监管等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二)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要制订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方案,全面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全面有效的现场安全检查方案,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对于钦州市安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问题,由区应急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