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6日 |
|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决〔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7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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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雷妹商店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新兴街**号 邮政编码:535***
法定代表人:雷梅芳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87773****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店未经我局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地址。你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店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账号 800712010128894858,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钦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钦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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