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故调查组:
你组2020年8月14日报来的《关于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0〕3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全区各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附件: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件调查报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
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28日8时50分,在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装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黄开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黎培进(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子材街道办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于钦州市三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00561572XXXX。
2.承包单位: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钦州市子材东大街X号阳光曼哈顿X幢X单元X号房,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注册资本:陆仟陆佰叁拾陆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陈**。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0616XXXX),经营范围:房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装饰工程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凭有效资质经营);医用设备、空调、智能化设备的销售及安装;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建筑材料(沙、石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钦州市;工程内容:办公楼翻新及局部维修。
(三)合同签订情况
1. 2020年6月12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6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2020年7月15日。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男,41岁,住址:广西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委古朴村人,身份证号:45222419801003XXXX。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5日,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苏**雇请刘**、罗**、覃**等人到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装修工程进行施工作业。6月28日8时50分,工人罗**在办公大楼外墙进行抹灰工序作业,从楼顶天面往下吊落时突然坠落至地面。现场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对罗**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后送至医院继续治疗。下午2时50分,接到医院报告,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并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求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安抚死者家属,并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于2020年7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善后事宜得到妥善解决,没有引发不良后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高处作业相关安全知识的专门培训,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经查,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施工作业现场没有安全员在场监督,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经查,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没有经过高处作业相关安全知识的专门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死者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区各企业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工种作业。
(三)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及危险行为,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