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0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北政函〔2022〕8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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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组:
《关于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钦北应急报〔2022〕4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在建设项目施工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建设工程发包方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附件: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4日7时许,在钦州市子材中学二期工程3#宿舍楼工地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局长苏政敢任组长,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钦北分局、区总工会和长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钦州市子材中学二期工程3#宿舍楼工程项目地块坐落于钦州市钦北区钦北大道8号、百利华庭二区南面。该项目取得了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钦北区发展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该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该项目业主钦州市子材中学由于二期项目缺乏建设资金,决定以BOT(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模式引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人,由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正负零以上部分宿舍项目建设,由于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投资协议,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议标(谈判性采购)的方式,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建设,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承建单位,由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X和以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吴XX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二)事故单位情况
1.项目业主:钦州市子材中学,法定代表人:刘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700MJN832XXXX;开办资金:壹佰万元整;住所:钦州市钦北区钦北大道XX号;业务范围:全日制初中、高中教育。
2.项目投资及建设方:
(1)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6MAA7FNXXXX(1-1);法定代表人:吴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1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中马大街XX号公共服务中心A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8XXXX;法定代表人:陈XX;注册资本:叁亿陆仟壹佰陆拾壹万元整;成立日期:1994年7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XX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承包、土石方工程、建设幕墙、爆破与拆除工程、房地产开发,公路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可证字〔2004〕000311。2016年8月4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5005475。
(3)项目监理单位: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8947XXXX;法定代表人:谭XX;注册资本:伍佰零贰万伍仟元整,住所:北海市北京路祥和大厦;成立日期:2005年1月24日;营业期限:2005年1月24日至2055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以上凡涉及行政审批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代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钦州市子材中学和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签订了《宿舍楼投资协议》。
2.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签订了《钦州市子材中学二期工程3#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XX,男,45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双那村委会篓滩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0425XXXX;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4日上午6时30分,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工人黄XX进入钦州市子材中学二期项目3#宿舍楼施工作业。7时15分许,黄XX从施工现场一楼安全通道里面往外走,当走到安全通道口外西北侧190厘米处,被四楼以上楼层坠落的钢管(长度1.4米,直径4.5厘米)砸穿安全帽后击中头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黄XX被钢管击中后,现场工人及保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救援,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宣布黄XX死亡,经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初步判定黄XX排除他杀。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林海波、市应急局副局长余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刘佐、副局长彭军,钦北区委书记黄治华、常务副区长陆鹏州、副区长蒋基勋,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指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情绪,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田街道办事处积极做好事故善后赔偿协调工作,组织施工方代表及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双方于2022年7月4日晚签订了《死亡赔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赔偿款项于2022年7月5日全部转账到死者家属指定的银行账号,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擅自组织人员开工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对项目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钦州市子材中学“7·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及建设方,没有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通过议标的方式,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建设,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项目建设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钦州市子材中学作为项目的业主方,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的报建及建设施工手续,虽然与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宿舍楼投资协议》,但没有对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项目的业主方,在半年之内发生了两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教训深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从重处罚。
(四)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悬挑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未认真审核外架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广西自贸试验区永发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管控和督查,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切实做好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措施,针对存在问题加强监管,杜绝以包代管。
(二)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人员、措施、责任,及时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好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钦州市子材中学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只注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而忽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
(四)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责任单位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钦州市子材中学一期项目报监、报建、规划、验收等工作由市职能部门负责,二期工程3#宿舍楼项目于2022年5月9日取得了区发展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宜的通知》(钦市建管〔2016〕112号)规定,明确应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并负责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在建设项目施工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建设工程发包方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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