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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桂政函〔2021〕48号)
发文字号:桂政函〔2021〕48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4日
效力状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桂政函〔2021〕48号)

2021-03-24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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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厅: 

  你厅关于报请批复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较大着火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二、你厅要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企业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以此事故为案例,引以为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狠抓各类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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