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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12·2”事故调查报告

2025-04-14 11:23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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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

部“12·2”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2815分,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一辆起重机在装卸吊运木料作业时,起重机吊臂发生断裂,砸向正在卸装作业车辆驾驶室顶部,发生机械伤害,致一人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钦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陆鹏州同志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苏政敢同志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钦北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大寺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12·2”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初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发包方: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北部湾林木***区,公司成立于 2019812日,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王振*,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6(2-1),经营范围:人造板、装饰板、木材、家具、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加工、销售;木材采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承揽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以下简称搬运服务部),公司地址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北部湾林木****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一层***号房,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 2024416日,法定代表人:王育*,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3M********1-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加工;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于202461日签订了《原料卸车堆仓和垫方制作承揽协议》,协议约定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将收购的原料卸车堆仓整理工作和垫方制作工作发包给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承揽施工,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自带(自筹)机器、工具及安排人员完成。

(三)事发设备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为搬运服务部原料堆场的流动式起重机,该设备由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自行向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452-2024,设备型号规格:DL***,起重臂长度:24M,额定起重量:20T,工作幅度:7.0-17.7T,起升速度:40M/MIN,变幅速度:18M/MIN,旋转速度:1.2R/MIN,起升高度:22.5M,最大起重力矩:140T.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2日早上约6时,黄家*驾驶车牌号桂NLD0****货车装载木料(磅单数据:18.9吨)到达钦北区大寺镇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原料堆场,当天原料堆场同时还有3-4辆装载木头的货车等候卸货,早上约7时,黄家*将车辆倒车到原料堆场卸货区停好后,戴上安全帽爬上货车顶部把捆绑木料的钢丝绳两端勾到起重机吊钩上,然后下车走出作业区域,搬运服务部起重机操作员钟豪随后启动起重机打算把木料吊运到原料堆场堆料区第二排至第三排之间(工作幅度:14.4米),当木料吊运起升到堆料区上方作业高度后,黄家*走进作业现场启动货车驶离,当起重机旋转吊运木料到第二排至第三排时,起重机尾部向上翘起约2米高,吊运的木料着地后,由于超出工作幅度,起重机吊臂突然回弹,导致吊臂往后反作用致使断裂,断裂的吊臂砸向后方正在驶离作业现场的货车驾驶室顶部,造成货车驾驶室变形致货车司机黄家*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原料堆场等候卸车的其他货车司机打开驾驶室门合力将黄家*抬到地面上,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搬运服务部安全管理人员陈春*以及钦州绿源木业有限公司领导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720分,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继续治疗,944分,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接到企业的事故报告后,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区市场监管局、大寺镇政府、大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抢救伤员应急处置工作,区党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情绪,依法依规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大寺镇党委政府组织搬运服务部负责人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双方于2024123日签订了《民事裁定书》,伤亡赔付款项已全部转入死者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黄家*,男,35岁,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村委,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事故现场取证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由于起重机的工作幅度与起重力矩超出双倍起重量的超负荷作用下(工作幅度14.4米时起重量上限9.63吨,实际起重量18.9吨),起重机操作员操作不当致使吊臂反向作用产生断裂,砸向后方车辆顶部;二是在起吊作业未完成时,黄家留违规进入作业现场驾驶车辆。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起重机操作员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和岗位操作技术交底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12·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起重机操作员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和岗位操作技术交底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直接责任当事人黄家*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作业现场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起重机操作员钟豪,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王育敏木材加工搬运服务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公司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作业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区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钦北安委会〔202119号文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监管职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本辖区企业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深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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