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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3日12时许,在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国道359线689KM+86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钦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陆鹏州任组长,钦北区安委办主任、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苏政敢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和区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钦北区新棠镇“6·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桂AS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核定载质量为33吨。品牌:“乘龙”牌,车身颜色:橙红色,发动机号码:K52L6******,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3KL******,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机动车所有人:孙家*,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141402390200*******,商业保险单号:11414023902008******。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该车共有6条违法记录,有5条已经处理完毕,还有一条未缴款,事发时,肇事大货车装载了一车桉树木片自南宁市江南区良凤江木材城往钦州市钦州港行驶,装载质量约为32吨,事发时大货车的车速大约62公里/小时(GPS数据)。
2.钦州2Q3**两轮电动车,车主:方雪*,事发时方雪玲驾驶钦州2Q3**两轮电动车搭载冯华*。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大货车驾驶员:孙家*,男,住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新江村屯力*****,持A2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码:4501211981********,档案编号为450100790***。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驾驶员孙家*共有7条违章记录,有6条已经处理完毕,还有一条未缴款,根据技术检测检验,事故发生时排除孙家民酒驾、毒驾可能。
2.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方雪*,女,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长滩村委******。
3.二轮电动车乘员:冯华*,女,身份证号码:4528021961********,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长滩村委******。
(三)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发道路位于国道359线689KM+860M(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南忠村委绿续岭路段),南北走向,南往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北往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是连续急转弯路段,内弯半径为44.57米,有路边树木遮挡视线,视距约60米,道路中间施划单黄实线分隔对向两车道,道路两边设置硬路肩,东侧路面宽度为370cm,东侧路肩宽度为52cm,西侧路面宽度为390cm,西侧路肩宽窄程度不均匀,道路两边没有防护设施。长滩镇往新棠镇方向距离事故地点600米处,设置有“急弯减速”警示标志。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2020年11月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3日上午约11时,孙家*驾驶桂AS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南宁市江南区良凤江木材城装载木片计划运送到钦州港码头,从南宁市江南区往国道325线行驶,途经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2023年6月13日中午12时5分,沿国道359线自新棠镇往长滩镇方向行驶,方雪*驾驶钦州2Q3**两轮电动车搭载冯华*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59线689KM+860M处两车相会时,由于孙家*驾驶大货车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失控侧翻,继而货车左侧车厢砸压在对向车道上由方雪*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方雪*、冯华*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13日12时19分,接钦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小董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13时05分小董中队民警到达现场,新棠镇人民政府领导、新棠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已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侧翻在道路东侧路面上,左侧车厢倒地的位置有血液流出,疑似有人员以及车辆被砸压,13时45分,钦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大井消防救援站1个抢险编队,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5时34分,救出2名被困人员,新棠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立即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2名人员均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钦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陆鹏州,钦北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米昆仁,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庞冲,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三大队和新棠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抢救伤员应急处置工作,并指示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调查综合分析,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认定如下:孙家*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在转弯危险路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方雪*、冯华*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发路段属于机非混合的二级公路,没有摩托车和电动车专用车道,路肩窄小不均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事发路段缺少安全警示标志。事发路段属于连续转弯路段,只设置了一块“急弯减速”警示标志,道路中心单黄实线磨损模糊不清,转弯路段两端仍缺少道路限速标志、连续转弯警示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等安全提醒设施、减速标线和防护设施。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钦北区新棠镇“6·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对孙家*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孙家*(桂AS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在转弯危险路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方雪*、冯华*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市交警三大队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对方雪*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方雪*(钦州2Q3**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正常行驶,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市交警三大队要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钦北区交通运输局、钦北区交通建设发展中心要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养护管理,加强日常路面隐患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事发路段设置道路限速、连续转弯、禁止超车等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养护等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杜绝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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