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 > 征收土地信息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5〕8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2025-09-04 09:45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钦北区202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5〕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我区板城镇板城村委会、板城社区居委会,大寺镇大寺村委会,贵台镇贵台社区居委会、那逻村委会,新棠镇南忠村委会、新棠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农用地2.57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058公顷;同时收回广西农垦新光农场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农用地0.2559公顷。共计2.9356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以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26014873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