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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5-02-17 15: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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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202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4〕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我区长田街道龙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子材街道白水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425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839公顷。共计0.5098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23〕15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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