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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6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临用〔2023〕11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8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2023-08-18 10:26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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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国华(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临时用地申请报告》《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贵台镇土地7.7923公顷作为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使用,具体用地范围及用途详见《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定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2023年8月-2025年5月),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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