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8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钦北区 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自然资临用〔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8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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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临时用地申请报告》、《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大路村,大寺镇屯首村、敦民村、五宁村、南间村、那桑村的土地面积共计51.7231公顷(其中:农用地51.3公顷,未利用地0.4231公顷。)作为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的临时用地,主要用于临时道路、吊装平台和弃渣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或水利、交通设施用地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自2022年9月开始至2024年8月),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钦州市钦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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