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28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临时用地(新增)大寺镇那桑村至五宁村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林审准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8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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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国华(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临时用地(新增)大寺镇那桑村至五宁村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临时用地(新增)大寺镇那桑村至五宁村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1林班、2林班,屯首村3林班,五宁村4林班的林地面积共3.0438公顷,其中用材林地面积2.8829公顷,其他林地0.1609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Ⅲ、Ⅳ级,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为0.1938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为2.8500公顷;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所有。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八、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附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结果公示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2023年1月28日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结果公示
根据国能国华(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临时用地(新增)大寺镇那桑村至五宁村临时使用林地申请,经我局审核,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钦北林审准资〔2023〕2号),批准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总面积 3.0438公顷,其中用材林地面积2.8829公顷,其他林地0.1609公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该项目属于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工程,所使用林地不属于公益林地,也不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经计算,项目应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93117(贰拾玖万叁仟壹佰壹拾柒元整):
乔木林林地:2.8829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10元/平方米=288290元
其他林地:0.1609公顷×10000平方米/公顷×3元/平方米=4827元
业主已经把以上款项缴入钦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我局已经开具发票,征收完成。
特此公示。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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