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0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钦北区五宁 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大寺镇屯首村 施工营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北林审准资〔2022〕1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0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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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大寺镇屯首村施工营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大寺镇屯首村施工营地临时使用钦北区大寺镇屯首村3林班20.1、20.2、20.3、72.1、73.1、86.1、95.1小班的林地面积共1.8825公顷,林地类型均为用材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Ⅳ级;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所有。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八、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附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结果公示(五宁风电大寺屯首施工营地)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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