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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的要求,现将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区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谢显鑫 钦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职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考核等。
二、区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人
李华显 钦北区水利局局长
职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各镇(街道)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一)大寺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邓立宇 大寺镇镇长
(二)那蒙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冯洪钧 那蒙镇镇长
(三)大垌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凌于贵 大垌镇武装部部长
(四)长滩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刘振英 长滩镇镇长
(五)小董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吴俊琨 小董镇镇长
(六)大直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陆星光 大直镇镇长
(七)板城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卜涣钊 板城镇镇长
(八)平吉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王子铭 平吉镇镇长
(九)贵台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银 格 贵台镇镇长
(十)青塘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刘志林 青塘镇镇长
(十一)新棠镇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
蒋汶娟 新棠镇镇长
四、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
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为钦北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或镇政府,责任人由清源供水公司经理和镇长共同担任;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为村(居)民委员会,责任人为村(居)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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