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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3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政办〔2024〕11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3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08-13 16:35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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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813

钦北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和服务能力,从而有效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助力健康钦北建设。

二、实施范围

辖区内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管理工作,成立钦北区实施乡村医生镇聘村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黄良先 副区长

副组长:苏美龙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员:黄永东 区委编办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兼)

林壁生 区财政局局长

杨璐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况媛媛 区卫生健康局四级主任科员

潘广招 区医保局局长

韦春艳小董镇副镇长

黄忠权大寺镇党委副书记

利小英平吉镇副镇长

黄葵光大直镇副镇长

甘东平板城镇副镇长

陆庆凤大垌镇副镇长

黄钦鸿那蒙镇副镇长

黄志金青塘镇副镇长

曾艳春新棠镇副镇长

莫家坤贵台镇党政办主任

长滩镇副镇长

黄喜东长田街道武装部部长

朱开振子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钟日丽鸿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况媛媛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镇聘村用和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四、主要内容

(一)转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

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个政府办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少、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边远地区,确实无法设置村卫生室的,可采取就近托管、流动送医、定期巡诊等方式,解决当地群众就近就医问题。政府办村卫生室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负责人。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三)转变乡村医生身份

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镇聘村用,纳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并签订聘用合同,身份转变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对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高、群众反映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录用。

(四)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作出初步诊断与进行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巩固拓展健康帮扶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

1.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来源于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其他补助资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的镇聘村用乡村医生人数统筹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收入,参照当地村委会副主任补助标准落实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等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部分经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季度发放。

2.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待遇问题。鼓励有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为乡村医生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已落实相关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

(六)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和培训指导

1.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乡村医生在岗时间为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按照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上下班时间执行,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镇或街道范围),需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假,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

2.加强村卫生室用药安全保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需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

3.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政府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区医保部门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4.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指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各种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乡村医生需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周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床实践,或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也可组织乡村医生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帮扶对子,建立紧密的传帮带关系,切实帮助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

1.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上缴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故扣留村卫生室的医疗收入。乡村医生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当季度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规范固定资产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产权归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集体所有;配置的医疗器械及其他设备,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责任不清、资产不明的要尽快划定清楚,统一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村卫生室资产。

(八)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1次督导,每季度进行1次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区卫生健康局要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管理纳入督导考核范围,每半年抽取一定比例村卫生室对其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要对存在问题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负责人严肃问责。

(九)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实施镇聘村用管理的乡村医生,具有以下情形:1个年度内2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年内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刑事处罚或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他情形之一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并报送相应材料至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审定后作出批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符合条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45—10月)。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2.资产清点阶段。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将资产清点情况上报区卫生健康局汇总备案。

3.人员聘用阶段。经个人申请,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并注册在政府办村卫生室实行镇聘村用的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同时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

(二)实施阶段(202411—12月)。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全面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镇聘村用管理模式。

(三)核验阶段(20251月)。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医生实施镇聘村用情况进行核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工作,将乡村医生镇聘村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医改目标任务,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制度,进一步细化及制定本辖区范围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班子成员及医疗、护理、公卫、财务、药事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和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村卫生室的六统一管理。

(二)保障资金投入。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社〔202374号)相关要求,并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业务收入统筹落实。区财政局要积极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政策足额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镇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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