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钦北区2025-2026年度长期(一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 (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安全应急办〔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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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全应急办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钦北区2025-2026年度长期(一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北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钦北区2025-2026年度长期(一年)烟花爆竹
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八统一”》(桂应急发〔2021〕9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2025-2026年度长期(一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和经营(零售)单位许可证办证申报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5-2026年度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点原则和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数量控制、提高质量、适度竞争”的审批原则和审批条件: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户(点)已不再许可,控制乡镇烟花爆竹零售户(点)布点数量,烟花爆竹户(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括三层及以上建筑物;不得“上宅下店,后宅前店”;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地址、不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成品;烟花爆竹不得与易燃物品(香纸蜡烛)或其他商品混在一起摆放销售。违反审批条件将受到经济处罚及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拉入黑名单,下一年度不再接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城市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受理布点申请;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乡镇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材料
零售经营者布点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布点申请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有效延续的);
(三)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固定建筑物应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临时搭建的移动式板房、集装箱、帐篷等构建物需提供住建部门、城监或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的同意证明)。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凡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业主,在当年的经营活动中,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未整改完成或者未经接受处罚完毕,不予接受下一年度经营许可申请:1.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成品;2.擅自改变经营地址;3.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四)消防器材配备清单;
(五)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经营承诺书。
五、开展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
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配合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相应会议和公开的形式,进行一定层面的宣贯(如村级公开栏上张贴通知等方式方法),适时组织好布点经营单位的告知工作,明确申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受理阶段(2025年5月15日至6月10日)
1.根据便民原则,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和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办理,根据便民、集中办理原则,经营者申请办理2025-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必须在2025年6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到各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或自行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以便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超期报送申请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条件审查阶段(2025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现场审核阶段(6月10日—6月25日)。2025-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10日-6月25日对申请材料合格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对照《钦北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现场审核表》的审查内容,组织相关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安全条件进行逐个审查并现场签署意见,严把审核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或业主)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还经营户;对审核合格的,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后统一收集,对条件符合的销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将继续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条件不符合的不许参加培训。
(四)核发证阶段(2025年7月10日前)
对条件审查合格、培训考核合格、且材料提交齐全的申请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将于2025年7月10日前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六、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单位(或业主)申请、区应急部门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负有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许可证的制证工作,查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产品。
2.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扣、销毁假冒 和伪劣烟花爆竹成品。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在居民住宅区内存放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车辆及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申请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窗口或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联系,电话:0777-3686346。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
2.钦北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现场审核表
3.消防器材配备清单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经营承诺书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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