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安委办〔2022〕11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5-27 10:54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广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钦州实际,我办制定了《钦州市钦北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钦州市钦北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 方案

 

 

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 5月2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

活动专项行动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 号)要求,深刻汲取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因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事故和运城市绛县一废弃金矿因盗采活动造成 6人遇难事故等案件教训,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印发的《全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按照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总联络、各部门协同,镇政府牵头抓落实原则,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防止违法采矿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监管。
    进一步强化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通过在违法采矿高发区、露天矿山布设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矿产资源动态监管;推动将发现、制止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前端日常巡查防控,提高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的发现和制止能力。(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组织对本属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职能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六种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即: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公安钦北分局、新区供电局、供电城区分局

(三)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各镇进一步压实村一级责任,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共同责任,实施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盗采活动死灰复然。(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公安钦北分局、新区供电局、供电城区分局

三、职责分工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由各镇政府牵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总联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统筹协调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打击整治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整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在专项行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理和审查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打击整治非法盗采矿产品的运输行为,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打击整治矿山生产建设和地质勘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因盗采矿产资源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因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整治盗采矿产品的销售行为,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打击整治涉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供用电行为,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其他工作。

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积极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自查自纠。(2022 年 4 月至 12月)

各镇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工作原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和群众作用,综合运用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实地巡查等手段进行“地毯式”全面摸排,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不留死角,摸清存在违法违规开采问题持证矿山和盗采活动多发地点的底数。要逐宗登记排查的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有关情况,认真梳理问题清单,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逐宗核实,实行台账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严防漏管失控,并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各镇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前将本镇专项行动方案、2023 年 1月 5 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区自然资源局。

(二)重点核查整治。(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6月)

各镇要将未整治到位和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台账管理,聚焦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全市范围内的明察暗访,检查各镇自查自纠情况。对弄虚作假、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县(区)和重大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2023 年 7 月 10 日前,各镇要总结专项行动打击整治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汇总全市工作完成情况向自区安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局汇报。

(三)构建长效机制。(2023 年 7 月至 2023年12月)

各镇、各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多部门联动模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管理盲区,明晰执法边界,形成工作合力,固化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的工作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2023 年 12 月 5 日前,各镇要将构建的长效工作机制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层面建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专项行动协调联络制度,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总联络,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新区供电局、供电城区分局分别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1 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联系,确保信息及时畅通。有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于 2022年5月29日前报送区自然资源局邮箱:qbgt2009@163.com  联系人:黄开贵  联系电话:0777-2861676。

各镇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比照市建立协调联络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明确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加强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依法依规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作用,根据违法问题性质、违法情节程度、违法责任主体、违法发生时间等因素和现实情况,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产资源违法问题,要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从严打击整治。

(三)严肃追究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严肃处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15581327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