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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教育局成文日期:2022年02月09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教发〔2022〕5号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1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2-21 00:00     来源:钦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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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桂教财务〔2021〕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1〕5号)和《钦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教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坚决惩治教育乱收费行为,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全面提升教育乱收费治理水平,维护我区教育系统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现将《钦州市钦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钦北区新闻出版局

                               

                      2022年2月9日

钦州市钦北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回应群众期待,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反弹问题,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结合上级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遏制教育乱收费,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杜绝教育乱收费反弹现象,全面提升教育乱收费治理水平,维护我区教育系统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全面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 号)等文件规定。不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多收费,不准擅自立项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统一收取学生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学校和老师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准入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教材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禁止教辅资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进行推销商业活动。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存车、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双减”政策落到实处。

二、主要措施、责任分工

(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梳理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及时将教育收费项目的目录清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向社会公布,并指导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通过交流群、校内公告栏等途径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布。(责任单位: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布,区发展改革局;收费目录学校网络和校内公告栏公布,区教育局,要求2022年3月底完成)

2.各类公办学校的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钦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钦市价综〔2018〕7号)、《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教育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钦市发改价格〔2021〕9号)、《钦北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转发关于<钦州市第十六中学等4所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钦北发改收费〔2021〕5号)、《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钦市发改价格〔2022〕4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除以上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钦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钦市价综〔201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收费并进行收费公示。(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4.严禁学校代办商业保险、电子通讯等业务,不得允许各类公司进校设点推销商业产品。(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二)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1.要坚决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政府定价的规定程序,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2.区教育局及时设立教育收费投诉受理电话及邮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有关教育收费投诉、政策咨询业务,如实做好群众教育收费投诉登记,及时转办,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及时反馈;各学校设立学校收费咨询专线电话,并通过校内公告栏、交流群等途径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布,及时回应学生有关收费问题咨询、投诉等。(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求2022年4月底完成)

(三)规范学校办学和教育收费行为

1.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学校教育收费情况开展督查,包括开展教育APP、平板电脑、教学资源、信息系统、第三方服务(如空调使用费及电费、人脸识别费、智慧校园卡信息系统服务费、饮用水费等各项服务费)的督查。坚决杜绝未经主管部门备案审核进入校园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及时纠正将自行收费或第三方收费与学校日常教学管理业务捆绑的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新闻出版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2.区教育局要加强中小学补课、课后课外服务活动监管。各中小学校因完成教学计划需要利用节假日时间补课或在正常教学活动之外开展课后课外活动,须事先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未经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实施,坚决杜绝有偿补课或变相开展有偿补课行为。(责任部门:区教育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3.区教育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辖区内各学校校服选用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校服选用政策规定的行为。(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要求2022年5月底完成)

4.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新闻出版局,加强辖区内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政策宣传,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学习,对各中小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品种进行集中审核备案。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外的教辅材料一律不得推荐并提供代购服务,只能由学生、家长根据个人需求自行在市场上选购。要加强教辅材料征订日常监管,严查违规推荐教辅材料并提供代购服务等行为并及时纠正。(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新闻出版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5.各学校要强化对校级、年级、班级家委会业务指导,引导家委会在平等协商、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发挥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联系纽带作用。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家委会向学生或家长收取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相关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包括有偿补课费、涉及商业活动的相关费用、国家或自治区教辅材料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费、集资购买的设备或服务开支等费用。学校和老师不得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有偿作业辅导、推销商品。学校和班级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物品、服务支出,不得通过班会费、活动费等方式向家长摊派、转嫁。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家委会的监督、规范家委会活动经费管理,并开展家委会专项教育活动。各学校的每一个班级,要在每学期开学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召开一次家长会,宣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和相关教育收费政策。参加家长名单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班主任签字后交学校存档备查。(责任部门:各学校,要求不定期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教育项目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相关教育经费分配方案,严格按中央和自治区各类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落实财政预算经费,根据学校教学进度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等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学校办学需要。确保国家“两个只增不减”政策要求落细落实。(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教育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二)区教育局要加强与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要强化日常业务监管,牵头负责我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 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照相关权限,加快完善本地区教育收费政策,强化政策保障;区财政局要落实经费投入责任、保障学校办学需要;区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强化公办、民办教育价格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个别重大问题以及反复出现、群众投诉较多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区新闻出版局要配合区教育局加强学校教辅材料征订业务监管。各学校要层层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台账和目录清单。(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出版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三)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将群众反映较多、反复出现的问题纳入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重点内容,针对问题集中、影响较大的收费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强化责任追究,教育部门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取消相关学校的评奖资格;学校负责人、教师违反规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屡查屡犯、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学校,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其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牵头部门: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闻出版局,要求不定期检查)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并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将教育收费问题治理作为巩固和深化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切实解决本区教育乱收费反弹问题。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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