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2日 |
| 标 题: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钦北区十一个乡镇农村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发改价〔2020〕1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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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平吉镇、长滩镇、板城镇、小董镇、那蒙镇、大寺镇、大直镇、贵台镇、新棠镇、大垌镇、青塘镇各水厂供水价格定价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农村水厂运营至今,供水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员深入调查和测算,认真审核你公司农村水厂供水近三年成本,并结合我区农村用水情况以及群众承受能力,我局经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你公司十一个乡镇农村水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供水价格标准:不分用水性质,十一个乡镇农村水厂供水基础价格统一标准为1.4元/m³。
二、上述水价从2020年11月1日抄见用水量起执行。
三、自来水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村水费收缴政策顺利实施。
2020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本局办公室存。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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