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5日 |
| 标 题: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西钦州广投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联动相关问题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北发改价〔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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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广投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执行燃气销售价格联动的请示》(钦州广投燃气〔2021〕31号)收悉,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要求认真审核你公司材料,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同意你公司实施燃气销售价格联动。现对燃气价格联动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联动周期和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本联动期间,你公司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由3.08元/m³调整为3.39元/m³。 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86元/m³调整为4.63元/m³。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用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m³,确保困难群众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三、切实关注上游天然气价格。当上游价格下调时,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规定的计算方式、启动条件、操作程序、幅度控制、组织保障等相关要求及时同向调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并向我局报备。
四、加强燃气价格监管。
(一)做好价格公示:实施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10天,按要求将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化幅度、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等情况,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厅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做好备查资料:你公司要于往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按时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我局,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我局。
(三)配合价格监管:居民燃气销售价格涉及民生领域,你公司要配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你公司联动价格相关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021年10月25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
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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