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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3〕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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