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6日 |
| 标 题:钦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台账 | |
| 发文字号:(钦北)应急罚〔2026〕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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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四川庆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营业执照 | 91510104*************** | (钦北)应急罚〔2026〕7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2024年10月7日12时8分许,在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四区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现场,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二楼摔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钦北区广州市迈源科技有限公司“10·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川庆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任由施工人员随意进入高危作业现场,未督促施工人员做好防护措施,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能严格分隔休息区与施工区,未能履行安全风险管控义务(未设置警示标识、物理隔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 | 处以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8 | 2026年3月6日 | 2026年3月20日 |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114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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