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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7号 | 钦州金太阳护理院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钦州金太阳护理院 | 91450703MA5P774440 | 赵飞强 | 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上0.5%以下,已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金额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处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倍罚款共计107912.83元。 | 2025年12月31日 | 自动履行2026年1月5日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北医保处字〔2025〕第8号 | 广西钦州红枫叶护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案 | 广西钦州红枫叶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703MA5P8UTT62 | 李忠恒 | 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六)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四款“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或减轻、从轻、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1.5%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损失金额,处损失金额1.3倍及以上1.7倍以下罚款.....” | 处以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3倍罚款共计211110.68元。 | 2025年12月31日 | 自动履行202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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