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中秋”“国庆”节前燃气领域安全检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建发〔2023〕1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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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节期间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全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2023年9月20日起组织开展全区燃气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8日。
二、检查范围
钦北区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三、检查组成员
组 长:宋 虎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
持全面工作)
副组长:张述典 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刘 斌 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韦广溪 燃气管理站站长
林 顶 城管执法大队队员
许 军 城管执法大队队员
陈志英 燃气管理站工作人员
梁晓雯 燃气管理站工作人员
黄 慧 燃气管理站工作人员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检查各燃气企业贯彻落实《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北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北安委会〔2023〕20号)以及《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钦北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北建发〔2023〕12号)精神情况。
(二)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各燃气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燃气场站内阀门设施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压力容器、消防器材、避雷设施等是否功能正常,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检查天然气门站、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重点区域周边存在的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是否进行排查、防范和治理是否到位。
(三)开展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核查。对2023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安委办、市城管执法局、区安委办等部门督查、检查燃气企业及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场所,燃气企业自查发现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复核各项安全隐患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整改是否到位。
(四)检查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检查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企业是否依法对居民住宅、酒店、餐饮场所等的燃气储配、使用设施、燃烧器具安全状况履行检查职责及信息公示;燃气企业是否对燃气用户广泛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五)从重从快从严打击“黑气”问题,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无牌无证经营点的打击惩处;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行为,对“以车代库”和在自建房、出租屋内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明显超过自用需求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进行查处;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和“倒罐”行为,对“倒罐”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零容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燃气企业要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有序平稳。
(二)全面排查,消除隐患。各燃气企业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对使用“桂燃安管”系统录入期间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逐一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经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各燃气企业要立即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报属地镇(街道);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收瓶人员和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开展用气安全培训,了解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让用户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做出承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四)强化值班值守,确保信息通畅。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应急值班值守,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理。同时要做好气源保障工作,确保“中秋”“国庆”节期间我区燃气供应稳定。
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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