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泉源委员:
您在政协钦北区六届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建议》(28号)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钦北区教育局主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北消防救援大队共同会办。经区教育局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机构性质难以界定,监管主体难以落实”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实行管理。(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情况,引导学生选择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托管机构或在托管机构兼职行为;组织学校对校外托管的在校生进行登记造册;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按审批职责负责托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市场监管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托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三)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依法为登记为市场主体或非营利性组织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能对属地托管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管;对新建托管机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依法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工程质量相应责任;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八)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九)各镇(街道):负责将托管机构纳入村(居)委会日常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和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关于“安全卫生难以保障”问题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托管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责任,依法登记法人资格,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购买托管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一)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应满足托管服务的要求,并加强安全防范。校外托管机构要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卫性器材,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坠落、触电等事故,确保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外托管机构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要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要制定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托管服务场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保证房屋、消防和监护安全,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和危险区等场所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规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备3 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护管理,总人数少于100人的托管机构至少配1名专职或兼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托管机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托管机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保安员。
(四)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校外午托的市场主体提供餐食的应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何种许可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三、关于“托管质量难以保证”问题
(一)依法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从事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二)加强日常监管。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卫健、消防、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联合执法督查工作,春季、秋季开学前后开展联合大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托管机构举办人、主管人员的培训指导。镇(街道)要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会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探索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同时,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的管理模式,尽快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能部门;继续完善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无便利条件的学校则做好与校外有资质机构的课后服务合作事项,进一步规范托管机构管理,
今年3月30日,钦州市教育局已将《钦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在钦州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并且召开了有各界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希望尽快正式公布。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分管领导:刘振光 0777—3686178(办公室)
承办人及电话:陆慧贤 0777—3686697(办公室)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