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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农业农村局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钦北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北农发〔2022〕11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
效力状态: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钦北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3-08 15:26     来源: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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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局各股室、各二层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钦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发〔202211号)部署,为做好2022年钦北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现将《2022年钦北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234

2022年钦北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要求开展,实行全面免疫。

(五)对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得开展免疫。猪、种用和乳用牛羊禁止免疫;其他牛羊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并报局汇总评估全区范围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 4 14 日印发)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措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1430,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11030

(二)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镇、街道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不得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

(三)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四)组织技术培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有关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五)做好免疫记录。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评估免疫效果。镇、街道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七)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并按时报送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上报。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各镇、街道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月报有关情况、在每周四将周报有关情况分别上报市、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在主管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落实经费支持。加强与区财政局协调联系,落实中央、自治区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确保专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保障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长田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免疫。

1.种禽、蛋禽(包括鸡、鸭、鹅、鹌鹑、鸽子)免疫。

禽、蛋禽25周龄时进行一免;一免34,再进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龄时免疫1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肉禽,参照种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H5N8 H5-Re14+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6 H5-Re13+H5N8 H5-Re14+H7N9 H7-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rGD59株,H7N9 rHN7903)。

其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上市,并经证明能有效预防H5亚型禽流感Clade2.3.4.4hClade2.3.4.4bH7亚型禽流感的疫苗。

下列疫苗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Re-12 株,H7N9-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Re-12 株,H7N9-Re2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 )。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 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养殖场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合法疫苗开展A口蹄疫免疫,但不纳入先打后补经费申报范畴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一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1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1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及所在区域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型O-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2.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VP1 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未免疫羊只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首免,首免后14日应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强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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