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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关于公开收回和调整2024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的情况

2024-11-12 17:23     来源:钦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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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关于公开收回和调整2024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的情况

根据《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收回和调整2024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的通知》(钦市财债2024〕51)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新增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现将收回(调整)2024年新增政府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收回的安排

(一)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资金收回的安排。因审计整改要求、绿色通道发债后未通过两部委审核等因素,现自治区财政厅收回钦北区2021-2024年相关项目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券项目额度(详见附件1)。

(二)收回的政府债券资金上缴要求。此前已收到自治区转贷政府债券资金的县区,应于2024年11月13日前将本次收回的政府债券资金按原转贷渠道上缴至自治区国库

(三)相关政府债券利息及发行费负担机制。收回的政府债券资金终止计息日、发行费用负担安排等详见附件1。

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方案

(一)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方案。现通过转贷方式安排钦北区相关项目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项目额度(详见附件2)。

(二)政府债券本息及发行费用负担机制。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债券发行费、发行登记服务费及利息起息日等安排详见附件2,相关县需于2024年11月14日前将本次新增安排项目的发行费用上缴至自治区国库。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需于2024年11月12日前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收回和调整安排相关信息。

(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单位需依法依规加快政府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100%实际支出,严禁政府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沉淀在部门单位。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12号)有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桂财规20212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格式,对收回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项目重新设定绩效目标(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由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纠正,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钦北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项目资金收回情况表

     2.钦北区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和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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