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5日 |
| 标 题: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专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财农〔2023〕1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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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钦市财农〔2023〕15号)精神,现将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转移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 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不低于2022年水平。
三、积极落实好投入保障,支持启动实施新一轮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2023年起将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统一纳入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作为资金测算分配的一项政策因素。要按照测算补助标准足额保障村集体经济发展投入,重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措施和实施基础,近年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地方倾斜。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区财政也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好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四、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要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3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钦北财农〔2023〕1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民宗局、林业局、审计局,本局预算股、国库股,区财政稽查大队,区纪委监委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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