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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现将新建钦州东至钦州港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钦北区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新建钦州东至钦州港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钦北区段)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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