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桂公通[2023]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第一百零三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一百零四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零五条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当场完成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根据桂公通[2023]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一条(异地办理身份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属于首次申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属于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属于补领的,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和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