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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公通[2023]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收到群众捡拾上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当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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