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故徐先生可以要求当地房管局公开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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