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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享受医疗救助报销需要定点医院?

2026-02-03 15:37     来源:南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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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按新规程落实医疗救助待遇管理工作。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医保登记,门诊和住院相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持相关材料到身份认定的医保部门申请手工医疗救助报销。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再按规定拨付医疗救助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医疗救助申请。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已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其户籍已落户广西、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前已参加户籍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后参保地是户籍地),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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