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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2026-01-04 16:07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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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按照规定参加钦州市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医保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详尽告知参保单位做好经办业务衔接和发放信息反馈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面向经办窗口、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知晓度,确保不因支付方式调整影响参保人权益。

(二)加强风险防控。医保经办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和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重复领取和虚假领取的行为。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违规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规定予以追回;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按程序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三)加强沟通报告。医保经办部门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研究、快速有效处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执行。20251231含)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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