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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2024-01-24 15:24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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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可以选择前往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钦北区婚姻登记处,钦南区婚姻登记处、灵山婚姻登记处、浦北婚姻登记处)其中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就近原则选择辖区内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一方提供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3、现役军人:

军人方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和结婚证,女方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办理离婚时,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的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该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将自己的婚姻状况变更成已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手写一份已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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