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

政策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可以选择前往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钦北区婚姻登记处,钦南区婚姻登记处、灵山婚姻登记处、浦北婚姻登记处)其中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就近原则选择辖区内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一方提供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3、现役军人:

军人方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和结婚证,女方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结婚证原件,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办理离婚时,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本人的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该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将自己的婚姻状况变更成已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手写一份已婚声明。


办理流程

受理:当事人持双方证件现场申请离婚,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到现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备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早上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联系电话:0777-3685003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常见问题

    问题1:涉及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可以办理吗?

答: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权限受理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业务,涉外婚姻登记需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外婚姻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777-2558828.

问题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问题3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问题4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哪些

1、可撤销的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5: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