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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选择前往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钦北区婚姻登记处,钦南区婚姻登记处、灵山婚姻登记处、浦北婚姻登记处)其中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就近原则选择辖区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一方提供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3、现役军人:
军人方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女方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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