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

政策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补领婚姻登记证办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办理材料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审查:核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补发: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早上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联系电话:0777-3685003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常见问题

    问题1:涉及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可以办理吗?

答: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权限受理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业务,涉外婚姻登记需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外婚姻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777-2558828.

问题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问题3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问题4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哪些

1、可撤销的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5: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