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

政策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选择前往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钦州市四个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钦北区婚姻登记处,钦南区婚姻登记处、灵山婚姻登记处、浦北婚姻登记处)其中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就近原则选择辖区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一方提供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3、现役军人:

军人方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女方带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4、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早上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联系电话:0777-3685003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办理流程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问题1:涉及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可以办理吗?

答: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权限受理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业务,涉外婚姻登记需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涉外婚姻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777-2558828.

问题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问题3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问题4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哪些

1、可撤销的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5: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